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见 7.7),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轻型重疾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含)(此 90 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轻型重疾保险金责任。
(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天(含)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