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轻型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以三次为限。累计达到三次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轻型重疾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重疾,我们仅按一种轻型重疾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
在给付任何一种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并且自该种轻型重疾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任何一种轻型重疾,我们将不承担轻型重疾保险责任。
(3)轻型重疾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就其确诊重大疾病前90天(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药费等多种费用,不含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费用。
本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5)全面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确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6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以上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已给付其中任何一项,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