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含)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其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其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受益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受益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视同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本条约定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