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此 90 天称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