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 ,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自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自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自身故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豁免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则不再接受任何变更其所对应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