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附加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条本款保险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2)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每次住院天数-3)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的住院诊疗,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天,且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