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该次超过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的剩余部分,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该次超过免赔额(人民币100 元)的剩余部分,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范围 ,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含),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 ,90%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附加合同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条本款保险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每次住院天数-3)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的住院诊疗,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天,且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