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