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此 30 天称为等待期)后患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2)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不超过 90 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