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投保人指定且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本公司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乘以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附加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此原则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