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含)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2)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日,且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日。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进入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班机舱门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6)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进入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班机舱门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有轨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有轨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并进入有轨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有轨交通工具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轨交通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有轨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有轨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有轨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8)有轨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有轨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并进入有轨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有轨交通工具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有轨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有轨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有轨交通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有轨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9)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并进入轮船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并离开甲板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轮船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10)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并进入轮船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并离开甲板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轮船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1)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客运汽车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客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12)客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客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客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客运汽车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客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3)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私家车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14)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私家车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5)公务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公务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公务车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公务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公务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务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16)公务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公务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公务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务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务车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7)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见 8.1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节假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
(18)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除按基本保险责任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
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节假日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