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我们通过授权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提供 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援助机构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紧急门诊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门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紧急牙科门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齿损伤,我们通过援助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并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的,我们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4)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治疗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我们通过援助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5)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援助机构将安排其回到被保险人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地,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援助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6)儿童住院陪护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
(7)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 12 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后事处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援助:
①就地安葬
②火葬及运送骨灰回国
③运送遗体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