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我们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3)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责任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