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累计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 至 40 周岁,160%;41 至 60 周岁 ,140%;61 周岁以上, 120%;其中,在交费期限内,累计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保险单年度;在交费期满后,累计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2)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十倍给付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条第三、四、五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自意外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我们每年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额外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7)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6。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列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本合同中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