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病,经我们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2]确诊需至医院接受相关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至4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③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④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该中国大陆地区医院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先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再对下述1至5类费用,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③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④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⑤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该中国大陆地区医院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重大疾病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通过我们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安排前往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在该日本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一年止。若被保险人出现一次住院治疗期跨越恶性肿瘤确诊一周年之日二十四时的,则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不超过恶性肿瘤确诊一周年之日后三十天内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限额时,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