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给付过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录)的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本公司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