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渤海人寿附加恒顺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
(3)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
(4)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
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者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
(5)普通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 105%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普通身故或者普通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或者因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4日后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普通身故或者普通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