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在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抵达目的港踏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按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在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抵达目的港踏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录)的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而几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最严重项目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在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抵达目的港踏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采取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我们就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我们就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