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全额豁免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录)的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伤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按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伤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未全额豁免保险费时,您仍需按时交纳被保险人伤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调整:
豁免后当期的应交保险费金额=豁免前当期应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金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为准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保险费: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后次伤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后次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继续按前次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而几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最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等级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保险费;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以晋升后的意外伤残等级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豁免保险费。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比例以 100%为限,累计豁免比例达到 100%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对于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