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渤海人寿康乐 e 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满期保险金责任。
(2)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渤海人寿康乐 e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