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以及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将豁免下一交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且不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及其附加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三百六十五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高残,且身故或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高残,且身故或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康乐 e 生两全保险》(若有)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