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录)的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而几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最严重项目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4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