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 天,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 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 天,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 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前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
三、保险期间优待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