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己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及非年交方式下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九十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量大疾病保险》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及非年交方式下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
②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天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量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若我们已经技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量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