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及累计己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2)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己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量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闩、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②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己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量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4)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10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全残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