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残疾或者被烧伤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被烧伤且程度达到三度的,本公司按照附录2〖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①若不同程度的烧伤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肢体,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烧伤给付保险赔偿金。
②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后面发生意外烧伤更为严重,则仅支付该次保险赔偿金与以前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的烧伤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烧伤的保险赔偿金。
③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对于投保年龄75周岁或7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动减半。
三、对于未成年人,其实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限。
以上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黑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