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给付或意外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附录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列的伤残视为己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为限。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客,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