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盘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时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我们按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①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②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己交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