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给付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210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己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