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给付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重大疾病是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且满足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