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乘坐民航班机、火车、轮船一或汽车时(即自其踏入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口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的,我们技约定的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即自其踏入车门至走出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的,我们技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乘坐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时(即自其踏入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即自其踏入车门至走出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客,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的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子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在对某种类型的交通工具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