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交通时(即自其踏入轨道交通车门至走出轨道交通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即自其踏上轮船至走下轮船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4)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即自其踏入公共汽车车门至走出公共汽车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5)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合法驾驶的自驾车时(即自其踏入自驾车门至走出自驾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6)公共电梯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出入或乘坐公共电梯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身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共电梯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公共电梯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7)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的,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种类意外事故,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该类意外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类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止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在同一保险责任种类下,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