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间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法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附录一本合同承保的妊娠疾病列表”。
(2)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因患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身故或因分娩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患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身故或因分娩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己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分娩风险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怀孕满37周之后至分娩(包括在医生建议下提前终止妊娠)结束期间发生胎儿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第一被保险人给付分娩风险保险金
(4)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任何第二被保险人在分娩结束后存活未能超过30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任何第二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六周岁前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惠有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患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附录二本合同承保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列表”。
(6)特别关爱康复保险金
若任何第二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六周岁前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关爱康复保险金,本合同对该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患特别关爱疾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附录三本合同承保的特别关爱疾病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