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转换年金保险的总金额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10%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3)年金选择权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您可向我们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我们审核同意后年金转换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参加转换的总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本合同终止。
参加转换年金保险的总金额、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每保单年度参加部分转换年金保险的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扣除该保单年度已给付的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为限。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参加转换年金保险的总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