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年金。
①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年金领取日,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基本年金金额;
②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的年金领取日,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基本年金金额的三倍。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其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的,我们按三倍的基本年金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的,我们按三十六倍的基本年金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
①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己给付的年金;
i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①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己给付的年金;
i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