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技被保险人身故时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年度保额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技本附加合同对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息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量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年度保额给付量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惠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量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意外失能护理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发生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首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合法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百八十天以上的,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首个年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被认定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于主合同首个年金领取日(含)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首个年金领取日(含)之后被认定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于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认定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a.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b.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扣除已给付的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上述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认定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上述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伴之后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则尚未给付的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被认定符合上述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身故,则尚未给付的意外失能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