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口的专科医生回初次确诊为意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惠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技本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惠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息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量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息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式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技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盘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惠遇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