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将按约定金额给付年金保险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个人账户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约定的年金保险金金额或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的,我们除按前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该账户价值的10%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3)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不包括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的,可以选择领取离职保险金,也可以选择保留账户。
若被保险人选择领取离职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单位支付部分中已归属部分账户价值的现金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并将个人账户单位支付部分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转移到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选择保留账户,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单位支付部分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转至保留账户的方式给付离职保险金,并将个人账户单位支付部分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转移到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金转入保留账户后,本合同中对个人账户的相关约定适用于保留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