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技本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口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惠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技本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惠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给付
①首次量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息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盘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息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技本附加合同对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息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量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在首次量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给付以及身故给付的责任。
②第二次量大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首次大疾病并确定给付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量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量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量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意有该盘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量大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量大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并确定给付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量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量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息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