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
自交费期满的下一保单周年日起至养老年金起领日(不含),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2)养老年金
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养老年金起领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仍然有效,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以后,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周年日)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金等于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限内养老年金领取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利益给付之差加上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以后,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生存保险金和养老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约定利率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