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2、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3、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三、对于附属被保险人在医院所发生的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属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不承担附属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当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附属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