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冋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不包含第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
当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3、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特定疾病关爱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两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以下《特定疾病列表》中的同一种特定疾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已对被保险人第一次所患的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
(2)两次特定疾病的确诊日相距大于3年。
注: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以本合同附表二中对应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诊断标准为准。
特定疾病关爱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