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当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者最长不超过90日。
④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1)、第(2)和第(3)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