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佑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8-08 10:45:20

康佑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国联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轻症、特定重大疾病、重疾、疾病终末期,确诊重疾、轻症,即可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 B、 C、 D、 E 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附录《重大疾病分组表》。

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B组、C组、D组、E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次数达到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上限后,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无息);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时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均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疾病终末期”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赔付次数未达到上限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足“疾病保险给付特别约定”中规定的时间间隔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次数未达到上限的重大疾病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足“疾病保险给付特别约定”中规定的时间间隔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次数未达到上限的重大疾病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的1.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无息);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二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5)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如前项重大疾病与后项重大疾病均属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中所列A组重大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5年恶性肿瘤相关疾病等待期;除上述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后项轻症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轻症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80日。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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