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就下述 1-4 类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①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含)。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进行以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③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④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7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后,我们就下述 1-4 类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任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含)。
②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重大疾病进行以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③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④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7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