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发生一种以上符合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疾病,应按照疾病确诊的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金额;若被保险人因未按疾病确诊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
“标准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标准保险费”指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