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有),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累计金额。
(2)可选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可选保障(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 80-2006,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工伤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工伤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或意外工伤伤残均使用如下伤残评定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或“鉴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