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且未满 61 周岁,自合同生效日后)至年满 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期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5)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6)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7)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经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