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