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3.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可选责任 4.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3.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4.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 3.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4.恶性肿瘤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二)可选责任: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少儿特定疾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2、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人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仍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6、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